高空工作車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16小時訓練課程,事業單位最慢應何時派員受訓取得操作人員資格,才不會遭到處分?
- (1)依現行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8條之9條文,要求雇主自113年1月1日起,對於高空工作車,應指派經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操作。如逾上述規定之日期,事業單位相關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仍未完成訓練,勞動檢查機構將依法予以處罰。
(2)事業單位雇主應及早指派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至本署「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暨電腦測驗資訊網」(https://trains.osha.gov.tw/Default.aspx)之「訓練課程」查詢功能項下,查詢已登載課程場次及開課時間,並儘速報名及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取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資格,以保障相關工作者之安全。
過去曾接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3小時一般教育訓練者,是否仍須接受16小時高空工作車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查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4條第1項第6款已明定:「雇主應使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接受16小時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故過去已接受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3小時訓練者,仍須接受16小時之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過去已完成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3小時訓練課程時數,能否抵充高空工作車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16小時時數?
- 111年7月6日以前,雇主對於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須增列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3小時,該課程與111年7月7日施行之16小時高空工作車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不同,故無法抵充。
手推移動式升降工作平台之高空作業人員是否須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查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6條規定,略以:「本規則所稱車輛機械,係指能以動力驅動且自行活動於非特定場所之車輛…」,該規則所列管高空工作車屬車輛機械,故手推移動式升降工作平台尚非屬前述規則所稱之高空工作車,其作業人員尚無需接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惟作業時仍須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相關規定,確保作業人員安全。
手推移動式高空取料機(Power lifter)是否屬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6條車輛機械及第五節高空工作車範疇?
- 手推移動式Power lifter (高空取料機)尚非屬上開規則所稱之高空工作車,該作業人員尚無需接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惟作業時仍須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相關規定,確保作業人員安全。
高空工作車除操作人員須取得操作人員資格外,該車工作平台之其他搭乘人員是否亦須取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資格?
- (1)查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應使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接受16小時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2)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8條之1規定,略以:「雇主對於使用高空工作車之作業,除行駛於道路上外,應…訂定包括作業方法之作業計畫,…,並指定專人指揮監督勞工依計畫從事作業…」等相關應辦理事項。
(3)依上開設施規則規定,雇主應指定專人指揮監督勞工依計畫從事作業,為避免已取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資格者於高處作業時,發生因突發事故致無法操作高空工作車之情形,該受雇主指定於現場指揮監督勞工作業之專人,亦宜接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取得操作人員資格,以利協助操作高空工作車,妥善處理突發事故。
(4)綜上,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及受雇主指定於現場指揮監督勞工作業之專人須取得操作人員資格外,其他搭乘人員尚無強制須取得操作人員資格。
參加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於109年試辦之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教育訓練課程者,是否仍需接受16小時高空工作車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參加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09年委託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試辦之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教育訓練課程者,係取得一般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學習時數,尚未具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4 條第1項第6款所定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操作人員資格,故仍須接受前項訓練。
參加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於110年辦理之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種子師資訓練者,是否取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資格?
- 按職業安全衛生署111年4月7日勞職綜1字第 1111019788號函之說明二略以:「...為使前述教育訓練順利推展,本署110年委託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辦理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種子講師訓練課程,取得合格證明者可擔任術科授課講師,惟該種子講師訓練課程非等同於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該等講師尚未具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資格。」,爰參加職業安全衛生署委託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於110年辦理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種子師資訓練課程,經測驗合格者,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外籍工作者已取得國外相關證照在我國工作場所操作高空工作車,是否可逕予採認?
- (1)查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4條第1項第6款明定,雇主應使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接受16小時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未排除外籍工作者接受訓練之要求。
(2)事業單位聘僱之外籍工作者如須操作高空工作車,雇主仍應依法使該工作者接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通過測驗,取得資格。又鑑於外國相關法令與我國不同,且並無相互採認或轉證制度,故對於在臺且已取得國外相關操作證照之外籍工作者,尚無法據以採認。為確保工作現場之連繫溝通,現行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教材、講師授課及學術科結訓測驗使用之語言均為中文,故雇主派訓之外籍工作者宜考量需有一定中文能力。
(3)外籍工作者尚未接受教育訓練及通過測驗之前,如有搭乘高空工作車之工作需求,建議由雇主指派完成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者,協助操作高空工作車,避免發生職業災害。
外界有反映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課程報名費用索價過高,負擔沉重,是否合理?
- (1)高空工作車之走行裝置概分為自走式及車載式,升降裝置則分為垂直升降、直臂式及屈臂式,常用於電力供應、電信、建築、土木、運輸、倉儲及廣告招牌等行業,其操作需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及技能,依101年至111年重大職災案例統計分析發現,高空工作車肇災意外死亡事故共計38件,其中主要原因為勞工不熟悉高空工作車操作及未落實安全管理規範所致,故必須重視並加強相關操作人員之作業安全知能。
(2)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規定,雇主對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應使其接受16小時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含8小時學科及8小時術科實習),其訓練費用應由雇主負擔。
(3)有關上開訓練收費,係由訓練單位就其學術科講師鐘點費用、監評費用、機具購置(租借)費用、場地費用、教材費用及人事維運等費用綜合估算成本考量,為使其收費更具合理性,職業安全衛生署前已邀集各訓練單位就該訓練成本進行研商,經訓練單位精算相關成本後,以每班15人預估,每人訓練費用約介於7,500元至9,500元。
(4)至於外界反映訓練收費過高一節,職業安全衛生署將要求各訓練單位確依實際訓練成本合理收費,並持續關注。
工作場所使用之高空工作車,有那些檢測驗證機構(單位)?
- (1)查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8條之8第1項規定:「高空工作車之構造,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14965、CNS 16368、CNS 16653系列、CNS18893、國際標準ISO16368、ISO16653系列、ISO18893或與其同等之標準相關規定。」,雇主應依前述規定辦理。
(2)有關高空工作車符合國家標準之檢測驗證機構(單位),建議至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網址:https://www.taftw.org.tw)之認證名錄項下實驗室認證名錄專區,於校正/測試/檢驗方法項目輸入CNS 14965或CNS 16368…等查詢,即可取得該會認證之檢測實驗室名冊等資訊。
未滿18歲之人員,可否接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查駕駛車載型高空工作車須領有汽車普通駕駛執照,而其考領駕駛執照之資格須年滿18歲以上,爰未滿18歲者不得接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教材何時可開放訂購?
- (1)上述訓練教材第1批數量5,000冊(本)已於111年6月17日配送至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國家書店及五南文化廣場)統籌展售,訓練單位可向該門市訂購。
(2)至於第2批教材數量5,000冊(本),預定於111年7月18日前由教材印製廠商配送至前述門市。另後續將依市場需求,配送第3批教材5,000冊(本)及第4批教材3,000冊(本)。
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術科實習場地如位於外縣市,是否由該場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協助審核?
- 訓練單位申請經常性辦訓之術科場地不在地方主管機關轄區內時,如該場地係曾受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為其他訓練單位辦理同項教育訓練之術科場地時,地方主管機關得逕為採認;反之,地方主管機關得透過行政協助,可請術科場地之所在地主管機關確認場地事項,惟仍應由地方主管機關核定訓練單位申辦之訓練場所(包括學科訓練場所及術科場地)。
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術科實習規範使用之實習場地地目有何規定?
-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對於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術科實習場地之土地使用分區、地目等,並無相關規定,建議洽詢地方政府之土地管理權責機關瞭解法令規定。
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術科實習規範所定垂直升降型高空工作車術科實習程序,從A點前進B點及從B點倒車回到A點之過程,能否使高空工作車掉頭迴轉後前進?車載型及垂直升降型之實習場地能否交換?實習場地使用之支柱材質有無限制?
- (1)有關垂直升降型高空工作車術科實習測驗之合格時間為18分鐘,且有高空工作車前進走行壓線扣分之規定,爰建議依實習程序實習,熟悉前進走行之操作程序,俾於規定時間內測驗合格。
(2)訓練單位設置2個實習場地,且每個實習場地均依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術科實習規範,劃設車載型及垂直升降型實習場地平面圖之作業區域線與車道線,前述2個實習場地可由訓練單位決定其中一個場地僅實習車載型或垂直升降型。
(3)實習場地使用之支柱材質並無限制,可使用電線桿或鋼構等材質,惟其構造應穩固且具有適當強度,且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或建築法等相關規定。
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術科實習規範所定車載型高空工作車之實習流程,係人員登上車台後再進入工作台(桶),但車載型有工作工作台(桶)降至地面後,人員再進入者,是否符合實習規範?垂直升降型亦有剪刀式與桅桿型?是否兩種車型均可?
- (1)車載型高空工作車因構造不同,訓練單位設置之實習車輛須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8條之8規定。惟車載型之工作台(桶)如係降至地面後,人員再進入工作台(桶),且後續依實習程序進行,僅進入工作台(桶)之方式有差異者,尚符合實習規範。
(2)垂直升降型高空工作車依構造可區分剪刀型與桅桿型,訓練單位設置前述任1種實習車輛,均須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8條之8規定。
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學、術科測驗是否須另外安排時間?如何安排?術科測驗時,講師能否陪同學員操作進行測驗?
- (1) 查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課程時數規定,未包含學、術科測驗時間,前述測驗時間由訓練單位於課程時間外自行安排。
(2) 有關學、術科測驗,建議訓練單位依測驗場地容留人數,基於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下,妥適安排每批次測驗人數。另術科測驗,學員須完成操作垂直升降型及車載型2部高空工作車。
(3) 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術科測驗,係由受測學員獨自操作接受測驗,術科講師不得陪同操作。
(4) 對於學員之術科測驗應採全程錄影且至少保存3年,錄影內容須能辨識學員操作過程,並於規定時間內完成所有項目。
(5) 術科測驗之監評人員不得由同訓練班同機型之術科實習講師擔任,以避免爭議。
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術科實習規範要求車載型/自走式垂直升降型各1台,訓練單位如何設置實習場地,是否可以1個場地實習車載型,另1個場地實習自走式垂直升降型?另術科講師如何安排?
- (1)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4條附表12及第23條格式4規定,高空工作車操作實習(含垂直升降型及車載型)為8小時,每15人1組,且置2部高空工作車(垂直升降型1部、車載型1部)。
(2) 訓練單位依規定辦理實習時,每15人為1組,配置2部高空工作車,宜有2個場地可同時分開進行垂直升降型及車載型之實習,並有2位術科講師,時數為8小時;如受限於僅有1個場地,不同機型應分天辦理,或每組不宜超過11人,以提供學員足夠之訓練時間。
(3) 學員人數如為30人,應分為2組,訓練單位應配置4部高空工作車,宜有4個場地可同時分開進行垂直升降型及車載型之實習,並有4位術科講師,時數為8小時。如受限於場地數,不同機型或不同組別可分天辦理,或分組安排適當人數,以提供學員足夠之訓練時間。
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術科實習規範所定車載型及垂直升降型實習場地平面圖之作業區域線與車道線,寬度及顏色有無限制?能否為虛線?
- (1)有關車載型及垂直升降型實習場地平面圖之作業區域線與車道線,寬度及顏色並無限制,建議寬度為5〜10公分之範圍,兩者之顏色有所區別,以利辨識。
(2)垂直升降型高空工作車術科測驗程序因有高空工作車前進走行壓線扣分之規定,爰應以實線劃設,以利判定。
何時可參加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訓練單位依規定應於辦訓前15日檢附教育訓練計畫報備書等文件,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惟考量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類自111年7月7日施行,爰地方主管機關自同年7月7日起,方可備查該教育訓練計畫。是以,對於經地方主管機關於111年7月7日完成備查之訓練班,訓練單位如依其訓練計畫於當日開課,尚無不可。
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術科講師資格為何?
- 查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4條規定,自111年7月7日起,新增高空工作車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類。為使前述教育訓練順利推展,本署110年委託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辦理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種子講師訓練課程,取得合格證明者可擔任術科授課講師,惟該種子講師訓練課程非等同於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該等講師尚未具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資格。
訓練單位表示高空工作車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16小時訓練課程,111年7月7日以後才會開班上課,事業單位到時來不及派員受訓取得操作人員資格,是否會遭處分?
- (1) 本署正配合研修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增列雇主對於高空工作車應指派經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操作之規定,並研議訂定緩衝之施行期間。
(2) 事業單位於111年7月7日之後,仍應儘速派員接受上開教育訓練,取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資格,勞動檢查機構將加強宣導及輔導,督促事業單位落實法遵。
目前已完成接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3小時訓練者,自111年7月7日以後是否仍須接受16小時高空工作車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查110年7月7日修正發布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4條第1項第6款已明定:「雇主應使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接受16小時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自111年7月7日施行,故目前已接受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3小時訓練者,屆時仍須接受16小時之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